※大陸地區酒店常常會因官方批準星等的評比時間較長或因酒店本身不想申請星等但其酒店的建造、服務等格局都依星級酒店標準,遇此狀況酒店將用【準】字自來代表如造困擾敬請見諒。
※以上行程順序若因特殊狀況及其他不可抗拒之現象;如天侯、交通、航班、船舶影響,而有飯店、景點、餐食順序上之調動,依當地視情況調整,絕對以最順暢之行程作為安排,但行程景點絕不減少,敬請見諒!
※此行程為團體旅遊行程,需與團體同進同出,若有中途脫隊者,行程中所載明之餐食、旅遊、住宿、機位等團體行程,除視同個人放棄外,需補足團費差價(請洽承辦人員),小費亦需付足旅遊天數。
※本行程酒店住宿皆為2人1室(二張單人床房型),大陸地區有部份酒店房間內無法採用加床方式住宿,另若遇貴賓需指定大床房型;而因大陸地區酒店的相關問題,亦可能需加價與無法保証用房,遇到上述情況,尚請諒解。
※單人報名時,若無法覓得合住的同性旅客,需補單人房差,敬請見諒。
※若有特殊餐食者,最少請於出發前二天(不含假日)告知承辨人員,為您處理。
※以上價格已經分攤70歲以上老人與小孩的優惠票價差,如產生恕不退還優惠票價差。
※本優惠行程僅適用本國人(中華民國國民)參團有效;非本國籍之旅客,價錢另議。
※鑒於目前內陸交通、飯店系統仍有國家制度上之限制,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行程、飯店或交通工具有臨時更改,一切以當地旅行社安排為主,敬請見諒!
入境不能攜帶的物品
※旅客檢疫相關規定可參考網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出入境旅客檢疫注意事項」專區。
※連結:空運危險物品名稱
※連結:檢疫規定
2015年入境台灣新規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年6月5日公告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4年6月5日宣布,自2015年7月1日起,郵寄、快遞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返國,一律應於輸入前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
(1)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布的名單之中,除了萬金油、胃藥、口服維生素與中藥材等藥物之外,隱形眼鏡也歸類在限量名單之中,每名民眾不可攜帶超過6對以上。
(3)自新規定上路之後,民眾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藥品回國前,需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
(4)「非處方藥」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且於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寄送「處方藥」則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
(5)其餘之相關訊息,請參考(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
隨身攜帶物品新規定
※那些東西可以帶上飛機?( 2007.03.01新規定 )
總重量100ML:口紅、唇蜜、面膜、面霜、乳液、隱形眼鏡藥水、保濕液、保養霜。固態口紅可以直接帶、唇蜜要放入透明夾鏈袋;面霜、乳液、隱形眼鏡藥水、保濕液、保養霜應先放入小罐,再放入透明夾鏈袋內,主動申報受檢。
(1)嬰兒食品:分開袋裝交安檢員檢查。
(2)飲料:通過安檢線後再買。
(3)保溫瓶及容器:空容器才可以。
(4)無法分辨屬液體或膠狀物怎麼辦?裝入托運行李(當然不能帶汽油等易燃物及自動噴霧器等危險物品)。
(5)沒有透明夾鏈袋怎麼辦?機場免費提供。
(6)機上服用藥物:藥品須先交安檢員檢查。
禁止託運物品
1.違反行程中各地政府規定者(台灣安檢規定)、(檢疫規定)禁止放置於行李中。3C產品備用鋰電池,搭機禁託運 (違者,罰兩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手機、相機、MP3、手提電腦等電子消費產品之備用鋰電池禁止放入託運行李箱,以防短路起火。
3.根據日本航空法規定,內建鋰離子電池之充電式整髮器, 因為電池無法拆卸,為避免發熱自燃,倘若旅客自日本出境若攜帶這種類型的整髮器時,是不能手提及託運的。
4.每人限帶一個香菸打火機(藍焰之防風打火機不得攜帶)如同攜帶液體、凝膠狀物體及壓縮氣體物品的規範一樣,打火機亦需以透明夾鏈塑膠袋妥善放置,於通過安全檢查時取出供安檢人員作目視檢查。
5.加熱式便當不允許以手提方式攜帶上機或置於行李箱託運,因其產品含有氧化鉀成分。
6.急凍噴霧殺蟲劑雖然無毒,但其零下超低溫的凍氣直接對人或是寵物噴射都是相當的危險,因此禁止以手提或託運方式攜帶。
7.其餘安全檢查之相關訊息,請參考(日本國土交通省網頁)。
軍人/役男/接近役齡男子出國須知
1.若您是軍人者→出國必須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 年 月 日之前同意出國 字第 號核准】
2.若您是役男者→出國前必須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兵役科(課)蓋兩種章:
【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役男出國核准 年 月 日前一次有效 縣 市公所】
※役男是指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年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
3.雙重國籍者→進出中華民國國境,須使用同一本護照進、出國境。
4.本行程所載之簽證相關規定,對象均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若持他國護照,請先自行查明相關規定,報名時並請告知您的服務人員。
5. 連結:移民署相關規定&注意事項